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规定,现将李东平等19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东平,男,1997年1月生,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蒸馏工。2024年5月12日晚23:16分左右,李东平在公司车间组装冷凝器过程中,被行车吊钩击伤下颌部,经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髁突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个人申报)李明荣,男,1966年5月生,广西厚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二衬工。2023年12月5日上午9:00左右,李明荣在妥安乡隧道内工作中被突然掉下的轨道砸伤右脚,经楚雄州中医院诊断为:趾骨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曾焕跃,男,1964年6月生,禄丰县永兴纸业有限公司工程主管。2024年6月8日下午17:10分左右,曾焕跃在厂区新办公楼建工程用角磨机切水管时,角磨机砂轮片意外爆裂,导致右手食指被飞溅砂轮碎片切伤,经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创伤性右示指伸肌腱部分断裂;2.右示指开放伤并指间关节囊损伤;3.右手示指异物存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宋彪,男,1979年6月生,云南德胜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2024年6月17日下午18:00左右,因受公司委派到德胜钢铁装货运输钢材,装好货下车去扫单时,不慎掉进水沟导致受伤,经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侧胫骨平台后份骨折;2.左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损伤;3.左膝关节内、外侧副韧带损伤;4.左髌骨内侧支持带损伤;5.右侧第7-10肋肋骨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万晓平,男,1975年11月生,云南德胜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2024年6月7日下午3:30分左右,因受公司委派运输钢材到保山,在保山卸货,倒车下车查看时,不慎左脚踩空被钢筋刺伤左脚,经禄丰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内踝骨折;2、左内踝创伤后伤口感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邢可信,男,1970年9月生,四川嘉宏祥建筑有限公司驻德钢技改项目工地杂工。2024年5月26日上午11:35分左右,邢可信在德钢项目环境除尘工程施工现场电缆沟配电气管,使用角磨机在土建模板上开孔,角磨机切到钢筋使之回弹,导致受伤;经云南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1.下肢开放性伤口,2.右胫骨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杨琼芳,女,1970年7月生,禄丰市文化和旅游局专技人员。根据局领导安排,杨琼芳参加2024年6月5日至7日楚雄州文化和旅游局在永仁县举办的2024年全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培训班,6月6日上午7:10分左右,杨琼芳在永仁县永仁大酒店403房间内卫生间门口摔倒,导致腰椎受伤;经永仁县人民医院诊断为:L-1压缩性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勇,男,1972年11月生,禄丰市公安局公安干警。2024年6月21日,按照《2024年禄丰市公安机关武器使用专项训练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禄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禄丰市公安局射击训练场参加武器使用专项训练过程中对靶标进行更换时,上午9:40分左右,李勇不慎被靶标边缘的倒刺划破左手中指,经禄丰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中指开放性损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个人申报)肖利兵,男,1974年6月生,济南高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滇中引水楚雄七标项目工地焊工。2023年10月19日上午14:30分左右,肖利兵在鲁支河隧道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机器绞伤右手;经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食、中环指开放性损伤术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个人申报)陈玉平,男,1970年1月生,济南高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滇中引水楚雄七标项目工地钢筋工。2023年11月20日下午17:00左右,在鲁支河隧道操作二寸钢筋过程中,不慎从3米高的架子上跌落受伤;经中国人民第九二O医院诊断为:右桡骨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罗寿云,男,1969年2月生,禄丰县玉兴铸锅有限公司铸工。2024年6月16日下午3:20分左右,罗寿云在公司车间粉碎泥巴时,不慎被粉碎机绞伤右手,经楚雄州中医院诊断为:1.右手3-5指不完全性离断2.右手3-5指血管、神经损伤3.右手3-5指开放性骨折并骨质缺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普连贵,男,2003年6月生,天宝动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操作工。2024年6月23日上午08:50分左右,公司有机营养厂进行投料生产时,发现前期购买回来未使用的螺旋对投料生产起到阻碍,08:50分左右,普连贵和工友对螺旋进行挪移至靠墙,在挪移过程中螺旋侧倒,伤到普连贵左手,经云南中德骨科医院诊断为:1左中指近节毁损离断伤;2.左环指近指间关节开放性脱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杨正禄,男,1969年12月生,禄丰长和建材加工销售公司管理人员。2024年6月22日,公司指派杨正禄和客货车司机装运电动机和电动自行车到公司位于鲁家村的搅拌站使用。上午8:10分左右,杨正禄在公司县城办公地点装载电动自行车时,不慎跌入路旁的排水沟内受伤。经禄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肺挫伤2.右侧5,6,7,9肋骨骨折,3.胸部软组织挫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李鸿伟,男,2001年9月生,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钳工。2024年6月13日上午9:51分左右,李鸿伟在电解车间氯压机室干燥塔使用硫酸洗涤氯气脱水除尘,氯气阀门进行拆卸更换过程中,管段残留的硫酸突然喷溅,造成被硫酸灼伤,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1.多处二度烧伤2.多处三度烧伤3.累及体表10%-19%的烧伤4.角膜上皮损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周晓华,男,1980年12月生,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钳工。2024年6月13日上午9:51分左右,周晓华在电解车间氯压机室干燥塔使用硫酸洗涤氯气脱水除尘,氯气阀门进行拆卸更换过程中,管段残留的硫酸突然喷溅,造成被硫酸灼伤,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1.多处二度烧伤2.多处三度烧伤3.累及体表10%-19%的烧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赵家榕,女,1998年12月生,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柜员。2024年7月4日上午8:05分左右,赵家榕在禄丰农商行广通支行从宿舍到营业室上班,在下楼梯转角处摔倒,导致左脚受伤。经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胫骨髁间棘骨折。2.左膝关节前后十韧带损伤。3.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4.左下肢韧带损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个人申报)吉建云,男,1981年12月生,江苏威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普工,2023年6月20日下午5:30,吉建云在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还蒸车间连接管道时,被管道挤压到左手指,经罗茨东陆医院诊断为:左手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并甲缺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陈云芬,女,1970年2月生,国家税务局禄丰市税务局公务员。2023年12月26日上午7:40分左右,到单位食堂吃完早点出来准备到办公室上班时,在食堂外面不慎摔倒,导致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经调查,市税务局食堂在侏罗纪办公区,陈云芬办公地点在金源街机关办公区,两处办公相距1公里,陈云芬受伤地点不是其工作地点,2024年2月18日,我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认定决定(编号532331202400008)。陈云芬对我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诉讼,2024年6月18日,楚雄市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编号为532331202400008不予认定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判决《〔2024〕云2301行初31号行政判决书》。根据楚雄市人民法院《〔2024〕云2301行初31号行政判决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王世华,男,1969年1月生,禄丰市发展和改革局派驻仁兴镇马鞍村委会驻村干部。2024年6月20日13:30左右,王世华在仁兴镇马鞍村委会感到身体不适,有胸闷、气短症状,仁兴镇马鞍村委会工作人员建议送其到就近的卫生院就医,但王世华坚持自己到客运站乘车回禄丰检查,14:00分左右,马鞍村委会驻村书记和村委会副书记到仁兴镇开会时驾车把王世华送到仁兴镇客运站,大约16:22分左右,王世华回到禄丰家中休息,当天19:53分,王世华到禄丰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20:09分办理住院手续,23:00因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心力衰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拟视同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李东平等申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通讯地址: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51299
联系电话:12333、0878-4141283
禄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