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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3申报纳税指南(2023更新版)

日期:2023年06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3 申报纳税指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20154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

金税盘或税控盘UKey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铁路建设基金增值税纳税申报

《铁路建设基金纳税申报表》

1

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

1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1

各类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

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代扣代缴事项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

转移单》

1

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关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3)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4)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

或报查联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及清单,主要包括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

一般纳税人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汇总表)》

1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计算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20218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可选择按季申报。

10.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1.纳税人当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存在欠税的,可办理增值税留抵抵欠业务;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2.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3.202211日至20241231日,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4.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合作油(气)田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份

2

本次原油、天然气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期限可以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鉴于每月实际油价一般在次月10日左右才能确定,因此采用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确定的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消费税申报

【事项名称】

消费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外购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取消报送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销货清单复印件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取消报送

委托加工收回应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取消报送

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1份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取消报送

 

2.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白酒生产企业,还应报送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取消报送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取消报送

 

3.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取消报送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销货清单复印件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取消报送

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取消报送

进口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1份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1份

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1份

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还应报送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1份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DDZG)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取消报送

 

4.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取消报送

 

5. 电池消费税申报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取消报送

 

6. 涂料消费税申报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取消报送

 

7.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

(1)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1)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2)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销货清单复印件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取消报送

(2)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3)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

(4)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

(5)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6)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7)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2

(1)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的产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取消报送

(2)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3)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

(4)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

(5)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6)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7)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3

(1)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1份

(2)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3)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

(4)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

(5)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6)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7)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4.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1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取消报送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9.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10.自税款所属期2018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20218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13.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车辆购置税申报

【事项名称】

车辆购置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

2

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1

查验后退回

3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1

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

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可容缺资料办理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

减税范围(其他情形)

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微信公众号关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8.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5)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9.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10.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11.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2.20196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3.20197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也可自行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建筑企业总机构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

完税证明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

(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1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

报告表》

1

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1

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

在同一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 市( 区、 县) 设立的, 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 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各省规定执行。

10.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5.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 专项报告

1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1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  所得)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需重新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分支机构审计报告”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1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集团组织架构图(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1

项目合同复印件等(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1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

不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

《财务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1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1

为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  况表》

1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在年度汇算清缴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1

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小型微利企业办理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须填报。

8.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9.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抵缴或退税。

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0.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

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

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

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13.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4.20211月1日至2022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5.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申请条件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人为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缴入国库。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

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

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1

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六项专项

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

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

职工行权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可容缺资料办理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居民个人支付综合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9.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0.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11.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2.20211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 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3.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4.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事项如下: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

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符合条件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15.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6.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7.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并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18.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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