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2024年3月25日—4月17日)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禄丰市金山镇星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0878-4135388、4131088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 利类型  | 
   不动产权利性质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划拨  | 
   金山镇青羊山水处理厂  | 
   14080.21平方米  | 
   公共设施用地  | 
   
  | 
  
 
宗地及房屋四至
东至:本宗地界线邻金山镇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
南至:本宗地界线邻金山镇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
西至:本宗地界线邻金山镇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
北至:本宗地界线邻金山镇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
禄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