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当事人申请及《楚雄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云2301执2312号之四的裁定,并经初步审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予以公告作废,并进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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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申请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禄国用(2013)第110665号 |
杨波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1411.20㎡) |
地号:110-0B-B4-19-1 |
禄丰县广通镇兴学巷 |
根据楚雄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云2301执2312号之四 |
禄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