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当事人申请及《楚雄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云2301执2312号之四的裁定,并经初步审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予以公告作废,并进行注销登记。
联系电话:0878-4135388、4131088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申请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禄国用(2013)第110665号  | 
   杨波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1411.20㎡)  | 
   地号:110-0B-B4-19-1  | 
   禄丰县广通镇兴学巷  | 
   根据楚雄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云2301执2312号之四  | 
  
 
禄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