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申请,并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遗失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此证书将予以遗失作废,并将予以登记补发新证。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禄丰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0878-4135388、4131088
序号 |
登记时间 |
坐落 |
房屋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 |
宗地面积 |
用途 |
备注 |
|
2009.6.1 |
金山镇世纪大街南段西侧 |
李金祖 展惠琼 |
禄国用2009第7032号 |
22.97 |
住宅 |
|
禄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