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申请,并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遗失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此证书将予以遗失作废,并将予以登记补发新证。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禄丰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0878-4135388、4131088
序号 |
登记时间 |
坐落 |
房屋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 |
宗地面积㎡ |
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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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2 |
金山镇金水路世纪佳源小区 |
胡从恒 李淑芳 |
禄国用2013第11910号 |
19.57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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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 年7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