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华山、共有权人何忠翠因保管不善,将禄房权证1993字第01442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禄国用(2006)第58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该不动产权证书,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华山 何忠翠
禄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2日
上一条:禄丰市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下一条: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编号:202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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