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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罚字〔2022〕3号)

日期:2022年06月30日   作者: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    点击:[]


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次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70488065C

地址:禄丰县仁兴镇罗次铁矿

负责人:张彤

《罗次分公司尾矿提质降硫工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问题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9年11月委托湖南景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罗次分公司尾矿提质降硫工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一)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项目对罗次铁矿饶家村尾矿库尾矿进行回采再选,再选后的尾矿再回填尾矿库,《报告书》中尾矿回采、再选后尾矿堆存的工艺、输送管线等内容不全;

(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不符合相关要求。地下水设置两个监测点位理由不充分,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8.3.3三级评价项目潜含水层水质监测点位应不少于3个的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项目特征因子为TSP,《报告书》未对其进行补充监测,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6.1.2二级评价项目中“6.1.2.2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用于评价项目所在区域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的要求;

(四)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报告书》遗漏再选后尾矿处置措施的环保合规性、稳定性及妥善性处置的可靠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行政处罚问题线索相关材料的通知》(云环通〔2021〕229号)、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我局于2022年6月6日对你公司案件情况及提出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情况进行集体讨论。经我局审查,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22年6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容补正通知书》,并再次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永罚告字〔2022〕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容补正通知书》、及2022年5月18日和2022年6月1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2年6月6日集体讨论会议记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错误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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