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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禄罚字〔2022〕4号

日期:2022年10月10日   作者: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    点击:[]


禄丰美神养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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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和平镇和平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龙军华

禄丰神养殖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2年6月15日下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姬公庙存栏1万头基础母猪苗猪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你公司姬公庙存栏一万头基础母猪苗猪项目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开工建设,2020年12月25日建设完成,2021年1月15日开始投入生产和使用,至2022年6月15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截至2022年6月17日,禄丰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姬公庙猪场存栏母猪7000头,后备母猪2400头,仔猪18000头,合计27400头。

同时,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完成,未建成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具体为:项目沼气需要配套建设的内燃式火炬塔、未按照环评及行政许可要求在项目东南侧的下姬公庙、上姬公庙村约500亩田地建设4个用于储存待消纳废水(中水)的集水池和3km的输送管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通过暗管、渗坑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经查你公司项目环评和行政许可文件,你公司姬公庙存栏一万头基础母猪苗猪项目养殖污水经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后,可用管道排放至东南面3公里外的4个田间集水池,用于上姬公庙、下姬公庙村组约500亩农田作物灌溉消纳,并与和平镇前所村委会签订了废水消纳协议。

实际生产使用中,你公司养殖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在厂区内的“待消纳废水(中水)储存池”内暂存,后通过架设移动式消防输水带和固定消纳管网直接排放至该项目厂界西南面“兴龙(隆)水库”汇水区内的山坡上排放,用于灌溉桉树、麦草等。

2022年6月15日现场勘查时,你公司在厂界西南面“兴龙(隆)水库”汇水区山坡上的消纳区域内,架设了移动式消防用输水带,固定消纳管网等排水消纳设施,地表多处可见土坑积留的消纳废水和径流痕迹。

据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2年4月1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禄环监指字(2022)第009号,取样时间2022年4月11日),你公司“待消纳废水(中水)储存池”内待消纳废水pH值为9.9,化学需氧量为421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限值要求(pH5.5-8.5;化学需氧量200mg/L)。

据你公司提供,由中佰科技(云南)有限公司2022年5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中佰检字〔2022〕-05045-1,取样时间2022年5月9日),你公司“待消纳废水(中水)储存池”内待消纳废水的pH值分别为(三组数据)为10.26、10.24、10.25,化学需氧量分别(三组数据)为290mg/L、282mg/L、297mg/L,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限值要求(pH5.5-8.5;化学需氧量200mg/L)。

2022年6月15日现场勘查时,执法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待消纳废水(中水)储存池”内待消纳废水和西南厂界外消纳区山坡上的地表土坑积水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禄环监指字(2022)第024号),待消纳废水pH值为9.3,化学需氧量为518mg/L;西南厂界外消纳区山坡上的土坑积水pH值为9.3,化学需氧量为468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限值要求(pH5.5-8.5;化学需氧量200mg/L)。

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15日,你公司在明知“待消纳废水(中水)储存池”内的经处理的废水(中水)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限值,不能直接灌溉消纳的情况下,利用移动式消防输水带、架设固定管网的方式,将“待消纳废水(中水)储存池”内的废水(中水)外排至厂界西南面“兴龙(隆)水库”汇水区的山坡上,进行强行消纳。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五条和《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2019号),你公司上述行为符合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构成要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书证资料等为证。。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2年7月28日,我局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禄罚告字〔2022〕7号)及2022年7月2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2022年8月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2022年8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楚环禄听通字〔2022〕3号)。2022年8月1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听证申请书》,申请撤回听证申请。2022年8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你公司对造成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对违法事实的认识、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消除社会影响的措施、企业的经营情况、下步的整改进行了详细陈述;从主观过错、裁量法律的适用、主张立功表现方面进行申辩,申请从轻、减轻处罚。

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经我局调查、复核,并经集体讨论审查,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有理,予以部分采纳。情况如下:

你公司陈述意见中提出的消纳管网和集水池建设到了错误地点,导致未按照环评和许可要求建成消纳管道和集水池的事实,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并导致最终建设的消纳管网成为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途径,两个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排放渠道和途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行为予以认定和处罚的意见。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实施了两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再次核查裁量系数和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叁仟元整(¥303,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云线电 话:15911703873

地 址: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侏罗纪大街气象局以南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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