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滇禄)准决字〔2021〕205号
禄丰市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禄丰市和平镇水务服务中心: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禄丰市和平镇希石坡水库取水工程项目取水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4号令)、《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水资管[2021]189》号)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我局决定准予禄丰市和平镇希石坡水库取水工程项目取水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5日(最长10日)内向你(单位)颁发《禄丰市和平镇希石坡水库取水工程项目取水的行政许可书》。
禄丰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