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和林草罚决〔2026〕0100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盛某
案由:滥伐林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一)限期2026年5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23 株×1.5倍=345株的树木,并认真管护,确保验收合格。(二)处毁坏林木价值(黑荆树0.2立方米价值13.6元+云南松2.7立方米价值314.9 元=328.5)×3倍=985.5元整(大写:玖佰捌拾伍元零伍角整)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4月25日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和林草罚决〔2026〕01005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盛某某
案由:毁坏林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 限期2026年5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425株 ×1.5倍=638株树木(生态树种),并认真管护;3. 处毁坏林木价值1456.38×1倍=1456.38元整(大写:壹仟肆佰伍拾陆元叁角捌分整)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