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和林草罚决〔2026〕01015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贺某某
案由:毁坏林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 限期2026年5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71株×1.5倍=
557株树木(生态树种),并认真管护;3. 处毁坏林木价值507.4×1倍=507.4元整(大写:伍佰零柒元肆角
整)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和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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