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县城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金山镇杨家庄片区供水工程水厂厂房用地选址于炼象关村委会丁家村,输水管线工程涉及征占用炼象关、杨家庄、南冲、鲁家村等4个村(居)委会多户农户的集体性质土地。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决定于2020年12月启动该项目输水管线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为确保禄丰县城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金山镇杨家庄片区供水工程征地拆迁征收补偿工作顺利推进,按期提供用地,切实推动项目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地拆迁原则
禄丰县城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金山镇杨家庄片区供水工程是重点工程之一,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征迁补偿标准、实事求是、一把尺子量到底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项目受益区各村(居)委会及涉及群众服从服务于工程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原则。
二、成立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禄丰县城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金山镇杨家庄片区供水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保障项目协调领导服务到位,特成立金山镇征地拆迁工作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段志刚 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王志刚 镇人大主席团主席
白兵 镇纪委书记
张 艳 镇党委宣传委员
高志文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赵红宾 镇党政办主任
杨建明 金山派出所所长
杨 斌 金山司法所所长
王秀梅 镇督查室主任
张琼珍 镇综治办主任
吴学林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
钱春刚 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主任
袁永林镇水务服务中心主任
华艳英 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主任
陈建铭 镇财政所所长
李志祥金山自然资源所所长
黄承武 镇应急队队长
易永禄 镇水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李正平 炼象关村委会主任
卓开金 杨家庄社区主任
杨成荣 南冲村委会主任
李少明 鲁家村村委会主任
工作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指挥督促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筹集和调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组织召开征地拆迁动员会议,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处置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督导各工作组开展土地丈量登记、附着物登记及计算核实各项补偿费用,组织与被征地拆迁村组和农户签订土地征收拆迁协议,兑现征地拆迁及有关款项,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水务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王志刚兼任,副主任由袁永林、李志祥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为便于各项工作高效开展,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统筹推进”的原则,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组,具体分工如下:
(一)征地外业工作组
组 长:段志刚
副组长:王志刚 袁永林
成员:易永禄 李正平 卓开金 杨成荣 李少明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召开被征地村组动员会议,宣传解释补偿安置政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开展被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丈量清点核实登记,组织搬迁涉及坟墓,取得村集体或农户签字认可,整理完善审定外业资料,将外业资料交内业工作组,组织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协助兑付各种补偿费用等,同时现场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矛盾,以书面形式通知并督促每户农户限期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
(二)内业审核工作组
组 长:高志文
副组长:李志祥
成 员:王天燕 罗霞
涉及的村(居)委会指定1名内业人员和1名外业记录人员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内外业工作。
工作职责:审核外业调查资料及测算的补偿费用,指导做好土地征收协议签订,协调解决征地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
(三)资金审核工作组
组 长:段志刚
成 员:王志刚 陈建铭 袁永林 陈建荣 易永禄
工作职责:按内业工作组编制符合规范的资金补偿花名册,审核补偿内容、及时核拨补偿费用,并准确将补偿款及协议约定的费用兑付到被征地村组或农户;负责统筹调度好各工作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高效运转。
(四)政策宣传指导组
组 长:张 艳
成 员:吴学林 钱春刚 袁永林 李志祥 华艳英
黄 坤 刘世仙
涉及征地的村(居)委会“三五”职干部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土地、林地、水利水土保持等政策的宣传培训,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划调整、临时用地选址、土地报批、林地报批、砍伐证办理、供水计划等工作。负责对各工作组上报的项目建设信息审核把关、对外宣传,加强对社会舆论信息的收集整理,针对反面舆论制定对策,对征地拆迁过程中需要宣传、取证、固定原貌的现场进行视频采集整理,做好与各类到访新闻媒体的衔接工作。
(五)工作纪律督查组
组 长:白兵
成 员:王秀梅
工作职责:负责工作进度督查通报,做好廉洁征地宣传教育,检查督查纠正征地工作期间工作纪律,及时受理查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等行为,查处通报违纪违法行为。
(六)维稳工作组
组 长:高志文
成 员:杨建明 杨 斌 张琼珍 黄承武
涉及征地的村(居)委会“三五”职干部
其他人员根据工作情况从镇综治办、金山司法所、金山派出所、应急队及其他站所临时抽调。
工作职责:多渠道多形式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排查社会矛盾,处置好突发事件,尽力减少不稳定因素对征地拆迁工作造成的影响,确保征地各环节工作正常开展。
三、项目用地报批及补偿
(一)用地报批
禄丰县城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金山镇杨家庄片区供水工程占用的临时性用地及永久性用地均由业主单位依法报批,金山镇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二)用地范围
根据禄丰县城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的特点,其用地分为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两类,以临时用地为主。永久用地的范围主要是今后拟保留为农村道路(具体以镇、村确定为准)的进场道路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主要是输水管线及施工便道、伴行道路、弃渣、取土场、堆料场等用地。
(三)补偿原则
永久用地的补偿范围以征收土地的勘测定界面积和变更设计面积为准,不能复垦的临时用地按照永久用地的标准补偿。临时用地的补偿范围以业主单位实地放线、开挖界沟范围为准,按照临时用地的标准补偿。
四、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禄丰县城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金山段镇杨家庄片区供水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照以下方法和步骤进行。
(一)做好宣传动员
在禄丰县城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金山镇杨家庄片区供水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开展前,涉及的村(居)委会要召开禄丰县城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金山镇杨家庄片区供水工程沿线征地拆迁动员大会,把禄丰县城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金山镇杨家庄片区供水工程的重大意义,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广大干部群众中,使沿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建设禄丰县城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金山镇杨家庄片区供水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支持项目建设和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按照计划顺利推进。
(二)确定用地界线
禄丰县城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金山镇、项目涉及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及代表共同到现场,由施工单位组织先行放线订桩、开挖边界沟,确定用地界线和拆迁范围。征地界线经项目建设指挥部核对无误并出具书面通知后,镇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开始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三)签订征迁协议
勘测定界成果由建设方放线确定用地界线后,禄丰县城镇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金山镇、项目涉及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及代表到实地现场核实、清点、丈量登记被征地拆迁的类型和数量,并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标准,与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签订征地或拆迁协议,拆迁协议需附有拆迁物照片。
(四)兑付征地拆迁费
征地拆迁有关费用由县项目协调办统一拨付到镇征地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征地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协议及时兑付到村(居)委会或小组。征地补偿费原则上只兑付到集体,兑付过程要求手续齐全、资料完整,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五)提供建设用地
征地拆迁费用兑付完毕后,镇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派出工作人员通知被征地和拆迁小组及个人及时自行铲除青苗、拆除构建筑物,提供施工单位用地。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青苗和构建筑物问题
凡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镇、村组织召开征地动员会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树木(苗)、作物、构建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并责令当事人铲除(拆除)。
(二)临时用地问题
使用临时土地的,要本着从严控制面积,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安排,临时用地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用地单位按照旱地1500元/亩/年、水田2000元/亩/年、林地500元/亩/年标准支付临时用地占用费,并一次性支付属于耕地部分2000元/亩恢复耕作种植条件补助费(含土质埂坎堆磊、土地翻挖、零星平整、零星杂物清除、地力培肥等),恢复工作由农户自行处理。为避免矛盾产生,损毁集体的沟、桥、路、涵等设施由施工单位及时恢复处理,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施工作业问题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尽量避免超占和压埋土地,因施工不当造成超占、压埋、毁坏土地的,必须及时向镇征地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共同核实土地地类、面积和权属,并由施工单位赔偿青苗费,负责复垦土地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能复垦的耕地,由施工单位按照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四)设计变更问题
因设计变更等因素增加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落实有关费用,费用到位后根据变更设计的书面通知,镇征地协调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协调提供用地。
(五)工作经费问题
由于该项目用地主要以临时用地为主,后期土地恢复耕种矛盾多、周期长,按照常规以征地费用总额的2.8%测算,无法保障征地拆迁工作正常运转。此次建议征地工作经费按照征地总面积以2000元/亩进行计算,足额拨付到金山镇征地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列支,专项用于项目用地保障过程中协调、服务、咨询、宣传、培训等支出,并接受审计监督。
(六)资金管理的问题
在镇财政所设立专户,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镇纪委监委、财政所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征地拆迁各项费用按照规定和用途使用。
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丰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禄政通〔2009〕105号)和(禄政复〔2010〕28号)等文件执行。
(一)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
1.菜地年产值为2869元/亩,按30倍补偿为86070元/亩;
2.水田年产值为2868元/亩,按30倍补偿为86040元/亩;
3.旱地年产值为1722元/亩,按26倍补偿为44772元/亩;
4.果园(果园、桑园、茶园)地年产值为1764元/亩,按30倍补偿为52920元/亩(含土地和树木);
5.雷响田40000元/亩;
6.坡地35000元/亩;
7.人工草地15000元/亩;
8.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含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1)成林地(含竹林地、直杆桉林地):18000元/亩;
(2)疏林地:10000元/亩;
(3)幼龄林地、灌木林地、薪炭林地:6000元/亩;
(4)宜林荒山荒地:2000元/亩;
(5)未成林地:4000元/亩;
(6)苗圃地(含苗木补偿费):48000元/亩。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水田:2000元/亩/年;
2.旱地、园地:1500元/亩/年;
3.其他地类:500元/亩/年;
临时用地补偿原则上按照1年期限一次补偿,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不满2年的按2年计算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1.菜地(蔬菜):2000元/亩;
2.水田:大春1500元/亩,小春1000元/亩;
3.旱地:大春1000元/亩,小春800元/亩;
4.大棚西瓜:4000元/亩;
5.有架丰收瓜(每棚占地10平方米以上,50元/棚);无架按面积以常规蔬菜青苗标准补偿;
6.莲藕(含各类水生蔬菜 ):4000元/亩;
7.丝瓜、苦瓜、西红柿等已上架作物:4000元/亩;未上架属生长期按常规蔬菜青苗补偿;
8.山药:12000元/亩;
9.鱼腥草:4000元/亩;
10.人工食用菌:按20—25元/平方米补偿;
11.养殖水面:6000元/亩。
(四)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指房前屋后、田头地角的零星树)
1.杂木类(桉树、黑荆树、白杨树、柳树、栗木等):按胸径大小计算,1元/公分;
2.绿化树木类(朴树 、杉树、柏枝树、冬青树、黄连木等):按胸径大小计算,3元/公分;
3.可食用类木本植株:
(1)臭菜、香椿、刺老包、棕树等:按胸径大小计算,5元/公分;
(2)香(芭)蕉树:吸芽2元/株,成株5元/株,挂果10元/株;
(3)地莲花:吸芽2元/株,成株5元/株。
4.果树类(非苗圃)
(1)在征地动员会(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3个月种植成活的桃树、板栗等果树苗主干径1-2公分(含)的按1.2元/株补偿,1公分(不含)以下的按0.6元/株补偿;核桃树苗主干径1 -2公分(含)的按2元/株补偿,1公分(不含)以下的按1元/株补偿。
(2)新移植成活的树桩(成株)果树胸径在2公分(不含)以上按3元/公分计补。
(3)定植成活多年的零星果树补偿:
①柑桔类、枣类:按胸径大小15元/公分;
②其他果树(不分品种)
胸径2.1公分以上至4公分以下(含4公分):10元/公分;
胸径4.1公分以上至8公分以下(含8公分):15元/公分;
胸径8.1公分以上至12公分以下(含12公分):20元/公分;
胸径12公分以上:240元/棵。
5.成材(成林)竹子:60元/平方米(单株折算成平方),幼竹苗按三分之一计补。
6.花卉、药材:
(1)当年定植的:3000元/亩;
(2)投产一年内的:8000元/亩;
(3)投产两年以上的:11000元/亩。
7.葡萄补偿。盛产期的,按18000—20000元/亩补偿;定植2至3年后有收益的,按15000元/亩补偿;规范化定植完全成活两年以上暂无收益的,按6000元/亩补偿;当年规范化定植完全成活的,按4000元/亩补偿;在定植的葡萄行间临时插植的苗圃,按3000元/亩补偿。栽水泥桩为支架(含架材及其他材料)的按3000元/亩补偿,水泥桩、木桩混合支架的按2500元/亩补偿,以木桩为支架的按1500元/亩补偿。
8.苗圃、假植苗圃(2公分以下)。桃树、板栗每平方米种植15株及其以上的,封顶补助12000元/亩;核桃树每平方米种植9株及其以上的,封顶补助12000元/亩。
(五)地上构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需各类审批手续齐全,违法构建筑物不在此列)
1.钢混结构建筑130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一类(内有装饰、外贴瓷砖)1200元/平方米,
二类9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一类(内装饰、外粉刷)800元/平方米,二类700元/平方米。
4.土木结构建筑600元/平方米。
5.简易房、土掌房(含砖墙石棉瓦房、有顶厕所、烤房、土墙石棉瓦房、猪牛厩)300元/平方米。
6.块石浆砌体200元/立方米。
7.水泥地坪60元/平方米。
8.砖砌体(红砖、渣砖含石脚)200元/立方米。
9.土围墙(含石脚)80元/立方米。
10.素混凝土400元/立方米。
11.钢筋混凝土600元/立方米。
12.响石挡墙100元/立方米。
13.钢架塑料大棚40元/平方米。
14.竹木支架塑料大棚15元/平方米 。
15.混凝土支架塑料大棚25元/平方米。
16.水井、水池140元/立方米。
17.铁栅栏(含石棉瓦、彩钢瓦、钢筋等)20元/米。
18.竹木栅栏10元/米。
19.沼气池(不分大小)3500元/眼。
20.铁大门300元/平方米。
21.木大门150元/平方米。
(六)其他尚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由金山镇征地拆迁工作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