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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摘要(第四期)

日期:2024年11月2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农(渔)罚(2024〕1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金山镇大北厂社区大北厂村二组李某某

案由:李某某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处以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83项裁量阶次(2)的裁量情节、裁量标准之规定。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李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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