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中行政罚立字[2024]第0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马某某
案由:违法使用林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参照《云南省森林恢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处人民币1.5947万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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