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案卷号 |
行政相 对人 |
案件名称 |
立案 时间 |
实施 机关 |
处罚程序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理结果 |
处罚 时间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 类型 |
01 |
禄市监处字[2024]第24号 |
禄丰县广通王俊鲜鱼店 |
禄丰县广通王俊鲜鱼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鲤鱼)案 |
2024年2月6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4年2月6日,我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监督抽检当事人销售的鲤鱼(淡水鱼)为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编号为:A2240008812107004C),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壹仟元整)。 |
2024年4月7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2 |
禄市监处字[2024]第25号 |
禄丰县彩云镇馨馨商店 |
禄丰县彩云镇馨馨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2024 年1月29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4 年1月29日,我局收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监督抽检当事人销售的“片糖”食品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编号№:SP2024A41747),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元; 2.处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人民币的罚款。 |
2024年4月18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3 |
禄市监处字[2024]第26号 |
禄丰市金山镇新禧家具店 |
禄丰市金山镇新禧家具店销售不合格产品(卫生陶瓷(蹲便器)案 |
2024年1月11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4年1月11日,我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楚雄州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单》(编号:2024003)及禄丰市金山镇新禧家具店销售的卫生陶瓷(蹲便器)被监督抽查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QG202412295),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不合格的卫生陶瓷(蹲便器)1套; 2.没收违法所得64元; 3.处违法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2倍(360元×2)的罚款720元; |
2024年4月18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4 |
禄市监处字[2024]第27号 |
禄丰县金山镇腾发建材五金经营部 |
禄丰县金山镇腾发建材五金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2024年1月11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4年1月11日,我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楚雄州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单》(编号:2024002)及禄丰县金山镇腾发建材五金经营部销售的卫生陶瓷(蹲便器)被监督抽查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QG202412283),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
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不合格的卫生陶瓷(蹲便器)1套; 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3.处违法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2倍(760元×2)的罚款1520元; |
2024年4月18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5 |
禄市监处字[2024]第28号 |
禄丰市金山镇博新建材经营部 |
禄丰市金山镇博新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陶瓷案) |
2024年2月19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4年2月19日,我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楚雄州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单》(编号:2024005)及禄丰市金山镇博新建材经营部内销售的仟蚁陶瓷(陶制内墙砖)被监督抽查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QG202412290),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不合格的仟蚁陶瓷(陶制内墙砖)2箱; 2、没收违法所得5.5元; 3、处违法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2倍(105元×2)的罚款210元; |
2024年5月12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6 |
禄市监处字[2024]第29号 |
邓x |
邓x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2024年1月25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禄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记录表》的相关记录情况,对地处禄丰市碧城镇青山村委会“滇中引水工程蔡家村4号隧洞”施工段开设的工地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2024年5月7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自然人 |
07 |
禄市监处字[2024]第30号 |
禄丰县广通镇雪梅新鲜水果蔬菜经营部 |
禄丰县广通镇雪梅新鲜水果蔬菜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香蕉)案 |
2024年3月26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4年3月26日,我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监督抽检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为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编号为:A2240059850110016C),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叁仟元整)。 |
2024年5月10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8 |
禄市监处字[2024]第31号 |
禄丰市金山镇润科消防器材经营部 |
禄丰市金山镇润科消防器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
2024年4月17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4年4月17日,我局收到禄丰县金山镇润科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11-19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被监督抽查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TJ202400364)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4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3); 2.处人民币840元(大写:捌佰肆拾元整)的罚款,即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
2024年5月17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9 |
禄市监处字[2024]第32号 |
禄丰广通好乐多超市 |
禄丰广通好乐多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2024年3月24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4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依据职权对位于禄丰市广通镇金光路42号的“禄丰广通好乐多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待售的“卡仕伽”北岛白巧小方1盒(净含量:128克/盒,生产日期:2024年3月9日,保质期:10个月,制造商:湖北钟祥金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劲仔”小蛋圆圆卤香味爆汁鹌鹑蛋2袋(净含量:28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3月15日,保质期:10个月,生产商:湖南省平江县劲仔食品有限公司)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劲仔”小蛋圆圆卤香味爆汁鹌鹑蛋2袋、“卡仕伽”北岛白巧小方1盒;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2024年5月23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10 |
禄市监处字[2024]第33号 |
禄丰广通好乐多购物中心 |
禄丰广通好乐多购物中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案 |
2024年4月26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禄丰市广通镇金光路42号的“禄丰广通好乐多购物中心”内从事预包装食品及花生、粉丝、红糖等散装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交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伍仟元整)。 |
2024年5月23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