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金政罚决字[2024]第00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532331799883413R
法定代表人: 罗莉 职务: 负责人
单位地址:禄丰市金山镇河口村委会320国道旁
经依法查明:2024年7月1日上午,禄丰市金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禄丰市金山镇河口村委会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围墙外的土地上正在施工,有新增硬化场地及安装环保设备,疑似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经调查,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事实成立,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测算鉴定,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66.23平方米,位于金山镇河口社区320国道旁,属于金山镇 40林班、11小班。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地,地类:乔木林地,树种:板栗,起源:植苗,权属:集体,无林木损失。其行为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物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4)鉴定意见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和《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费相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2024年7月23至2024年12月31日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罚款5319.36元(伍仟叁佰壹拾玖元叁角陆分):其中植被恢复费计166.23平方米x20元/平方米x1倍=3324.6元(叁仟叁佰贰拾肆元陆角)、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计66.23 平方米x12元/平方米x1倍=1994.76元(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柒角陆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禄丰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3560516766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7月23日
共三联 第一联附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金政罚决字[2024]第00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532331799883413R
法定代表人: 罗莉 职务: 负责人
单位地址:禄丰市金山镇河口村委会320国道旁
经依法查明:2024年7月1日上午,禄丰市金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禄丰市金山镇河口村委会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围墙外的土地上正在施工,有新增硬化场地及安装环保设备,疑似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经调查,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事实成立,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测算鉴定,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66.23平方米,位于金山镇河口社区320国道旁,属于金山镇 40林班、11小班。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地,地类:乔木林地,树种:板栗,起源:植苗,权属:集体,无林木损失。其行为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物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4)鉴定意见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和《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费相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2024年7月23至2024年12月31日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罚款5319.36元(伍仟叁佰壹拾玖元叁角陆分):其中植被恢复费计166.23平方米x20元/平方米x1倍=3324.6元(叁仟叁佰贰拾肆元陆角)、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计66.23 平方米x12元/平方米x1倍=1994.76元(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柒角陆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禄丰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3560516766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7月23日
共三联 第二联 交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532331799883413R
法定代表人: 罗莉 职务: 负责人
单位地址:禄丰市金山镇河口村委会320国道旁
经依法查明:2024年7月1日上午,禄丰市金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禄丰市金山镇河口村委会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围墙外的土地上正在施工,有新增硬化场地及安装环保设备,疑似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经调查,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事实成立,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测算鉴定,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66.23平方米,位于金山镇河口社区320国道旁,属于金山镇 40林班、11小班。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地,地类:乔木林地,树种:板栗,起源:植苗,权属:集体,无林木损失。其行为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物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4)鉴定意见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和《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费相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2024年7月23至2024年12月31日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罚款5319.36元(伍仟叁佰壹拾玖元叁角陆分):其中植被恢复费计166.23平方米x20元/平方米x1倍=3324.6元(叁仟叁佰贰拾肆元陆角)、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计66.23 平方米x12元/平方米x1倍=1994.76元(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柒角陆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禄丰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3560516766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7月23日
共三联 第三联 交收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