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案卷号 |
行政相 对人 |
案件名称 |
立案 时间 |
实施 机关 |
处罚程序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理结果 |
处罚 时间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 类型 |
01 |
禄市监处字[2024]第14号 |
禄丰市勤丰镇多可多超市 |
禄丰市勤丰镇多可多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2024年1月29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12月26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对当事人所销售的白芷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为1.6kg,抽样数量1.33kg,购进日期:2023年7月25日,该食品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予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的罚款。 |
2024年3月25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2 |
禄市监处字[2024]第15号 |
禄丰市碧城镇菊仙综合商店 |
禄丰市碧城镇菊仙综合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2024年1月23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4年1月23日,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泰新燕豌豆凉粉9袋(净含量:200g/袋)、金装百亿人鸡粉调料2瓶(净含量:1kg/瓶); 二、处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罚款。 |
2024年3月20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3 |
禄市监处字[2024]第16号 |
禄丰市碧城镇香满园香肠加工店 |
禄丰市碧城镇香满园香肠加工店经营超过保期食品案 |
2024年1月23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4年1月23日,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石屏黄辣蘸料4袋(净含量:100g/袋)、傣味腌菜膏1瓶(净含量:500g/瓶),货值50元; 二、处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罚款。 |
2024年3月20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4 |
禄市监处字[2024]第17号 |
禄丰县碧城镇荣兴商店 |
禄丰县碧城镇荣兴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2024年1月23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4年1月23日,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豆腐皮3袋(净含量:0.8kg/袋)、老火锅底料13袋(净含量:400g/袋)、叉烧酱(调味酱)3瓶(净含量:280g/瓶),货值金额181元; 二、处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罚款。 |
2024年3月20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5 |
禄市监处字[2024]第18号 |
禄丰市碧城镇佳丽土杂调料店 |
禄丰市碧城镇佳丽土杂调料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2024年1月23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4年1月23日,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腐竹(干燥类)0.94kg、腐竹(豆制品)0.89kg、多上葡萄汁2瓶(净含量:1.25L/瓶)、多上百香果汁4瓶(净含量:1.25L/瓶)、挂面9袋(净含量:1kg/袋),货值159.67元; 二、处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罚款。 |
2024年3月20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6 |
禄市监处字[2024]第19号 |
禄丰市金山镇珍凤米线加工坊 |
禄丰市金山镇珍凤米线加工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红米)案 |
2024年1月25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4年1月25日,在我局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春节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位于禄丰市金山镇董户村(编织袋厂院内)的禄丰市金山镇珍凤米线加工坊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袋“黄欣五谷”红米(净含量:25kg/袋,其中1袋已开封); 2.处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大写:陆仟元整) |
2024年3月29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7 |
禄市监处字[2024]第20号 |
禄丰市彩云镇欣盛粮油经营部 |
禄丰市彩云镇欣盛粮油经营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2023年12月5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12月5日,我局接到“楚雄州12345政府热线转办通知单”中的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对位于禄丰市彩云镇东营村委会罗家屯村“禄丰市彩云镇欣盛粮油经营”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证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96元;2.处1000元人民币 (大写:壹仟元整)的罚款。 |
2024年3月29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8 |
禄市监处字[2024]第21号 |
禄丰李玲刚诊所 |
禄丰李玲刚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
2023年12月26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对位于禄丰市恐龙山镇阿纳社区恐龙谷景区的禄丰李玲刚诊所进行检查时,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药柜发现1盒“珍视明”复方尿维氨滴眼液涉嫌超过有效期,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7盒“海力达”玻璃酸钠注射液的进货单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1盒“珍视明”复方尿维氨滴眼液(10毫升/盒);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2024年4月1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09 |
禄市监处字[2024]第22号 |
禄丰市碧城镇康复药店 |
禄丰市碧城镇康复药店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案 |
2024年1月3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2024年1月3日,我局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利用“修正”牌 麝香心脑通片药品的成分等有关资料,自行设计、印制的纸 质广告的情形直接推销、介绍该药品,内容含有:“通(符 合西医穿透血闹屏障理论,保证药力直达心脑,且不破坏血 闹屏障)…”等文字的药品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
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2024年3月28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10 |
禄市监处字[2024]第23号 |
云南众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云南众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举案 |
2023年12月5日 |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程序 |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监测中发现,云南禄丰众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阿里1688”的网站平台开设“云南禄丰众鑫科技”网店,页面条款载有“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字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详见编号:1722885291136958466的《电子数据固定文书》),该案于2023年12月5日交由我局管辖。 |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94元; 二、处以违法所得五倍(494元×5)的罚款2470元。 |
2024年3月28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