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勤执法罚决字[2026]第05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某某
一、违法事实:2026年2至3月,杨某某在勤丰镇马街社区小箐门口自家养殖场最北头建盖钢架鸡舍,占地394平方米,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该案由2026年度林草湿图斑调查监测发现,图斑号532302LCCK0100868。经现场勘验丈量,鸡舍占地面积394m2。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二、证据:林草湿图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
三、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四、处罚决定:勤丰镇人民政府已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识违法过错,承诺按期完成林地植被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拟责令异地造林,按2×2株行距补种树木旱冬瓜99株,连续3年管护,成活率不低于90%;
3、补办林地占用手续;
4、处以394m2×10元/m2×1倍=3940元(大写:叁仟玖佰肆拾元整);
履行事项: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勤丰支行,银行(账号: 2430280104000267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勤丰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