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勤 执法罚决字[2026]第04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某某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0日对当事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2026年7月20日核查532302LCCK0101158号林草湿图斑,地点为勤丰镇羊街社区上红土山路边(小地名:花墓碑),当事人张某某在临时弃土场项目中超审批范围开挖林地,损毁乔木林地1930㎡,原有林地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遭到破坏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林地面积认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卫星图斑影像、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勤丰镇人民政府已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识违法过错,承诺按期完成林地植被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2026年10月1日以前恢复植被在毁坏林地处,按2×2的株行距补种旱冬瓜490株,连续3年管护,成活率不低于90%;
3、处以毁坏林地1倍的罚款,计1930m2×10元/m2×1倍=19300元(壹万玖仟叁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勤丰支行银行(账号: 2430280104000267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勤丰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