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高 林草罚决〔2026〕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起**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62年11月15日
身份证号码:53233119621115****工作单位: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高峰乡龙骨村委会***16号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高峰乡龙骨村委会***16号
本机关对你 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于 2026年3月2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2月中旬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高峰乡龙骨村委会西南基路边(小地名)毁坏林木、林地,涉及高峰乡44林班10小班,致使林木、林地被毁坏,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测算鉴定,擅自毁坏林木、林地面积为623M2(其中:乔木林地623m2),毁坏林木株数11株(平均胸径为4.5cm,不计算蓄积量)、毁坏林木蓄积0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照片3张;2、鉴定意见书1份;3、询问笔录2份;4、辨认笔录1份,辨认照片3张 证据为证。 2026 年4 月 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 禄高林草罚权告〔2026〕03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三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参照《云南省森林恢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文件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木蓄积不足0.3立方米、毁坏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参照《云南省森林恢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文件“减免清单”给予从轻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 9月30日前(6个月内)现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合计:3115.00元(叁仟壹佰壹拾伍元整)[其中:植被恢复费:乔木林地623m2X10元/ m2X0.5倍=3115.00元(叁仟壹佰壹拾伍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禄丰农村商业银行高峰支行 、(账户名称: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代管资金专户、账号:2900019787346012 )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禄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6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