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高 林草罚决〔2026〕04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7年11月21日
身份证号码: 53262719971121****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广南县者兔乡那耐村委会***小组
户籍地址: 广南县者兔乡那耐村委会****小组
本机关对你 违法使用林地 行为,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 于 2025年11月中旬,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高峰乡仓底村委会三月三(小地名)及清水河(小地名)违法超范围使用林地,施工现场林地权属仓底村委会小村、中二村及杨家村小组林地,共涉及高峰乡6林班8小班及32小班,致使林地被违法使用。被禄丰市高峰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查获。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测算鉴定,面积为1725㎡[其中:乔木林地1725㎡(省级公益林1259㎡、商品林466㎡),被混凝土硬化面积:172㎡。,毁坏林木株数57株、毁坏林木蓄积2.24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2026 年4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禄高林草罚权告[2026]04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高峰乡仓底村委会三月三(小地名)及清水河(小地名)违法超范围使用林地,施工现场林地权属仓底村委会小村、中二村及杨家村小组林地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有(R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云南省森林恢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土地复垦费相关事宜的通知》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2023]5号文件第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李仲壹于2026年10月2日前(6个月内)现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合计:46824.00(肆万陆仟捌佰贰拾肆元整)[其中:植被恢复费:乔木林地(公益林)1259㎡X20元 / ㎡X1.5倍=37770.00元(叁万柒仟柒佰柒拾元整)、乔木林地(其他林地)466㎡X10元 / ㎡X1.5倍=6990.00元(陆仟玖佰玖拾元整));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172㎡X12元 / ㎡=2064.00元(贰仟零陆拾肆元整)] 。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禄丰农村商业银行高峰支行(账户名称: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代管资金专户,账号:2900019787346012 )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6年 4 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