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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乡2026年一季度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公开(第一期)

日期:2026年04月14日   作者:高峰乡   来源:高峰乡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高林草罚决〔2026〕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起**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53年7月14日

身份证号码:53233119530714**工作单位: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高峰乡龙骨村委会***1号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高峰乡龙骨村委会**1号

本机关对你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1月底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禄丰市高峰乡龙骨村委会莫地拉干(小地名)毁坏林木、林地,涉及高峰乡44林班10小班,致使林木、林地被毁坏,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测算鉴定,擅自毁坏林木、林地面积为652M2(其中:乔木林地652m2),毁坏林木株数17株(平均胸径为4.5cm,不计算蓄积量)、毁坏林木蓄积0立方米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照片3张;2、鉴定意见书1份;3、询问笔录2份;4、辨认笔录1份,辨认照片3张证据为证。2026年4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禄高林草罚权告〔2026〕02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三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参照《云南省森林恢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文件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木蓄积不足0.3立方米、毁坏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参照《云南省森林恢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文件“减免清单”给予从轻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 9月 30日前(6个月内)现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合计:3260.00元(叁仟贰佰陆拾元整)[其中:植被恢复费:乔木林地652m2X10元/ m2X0.5倍=3260.00元(叁仟贰佰陆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禄丰农村商业银行高峰支行、(账户名称: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代管资金专户、账号:2900019787346012 )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禄丰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禄丰市高峰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6年 4 月 10 日




行政处罚案件卷内文书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书(材料)名称

页 码

份数

备 注

1

禄高林草罚决[2025]第0130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1-3

1


2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4

1


3

禄高林草罚立字[2025]第013005号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5

1


4

禄高林草受案[2025]013005号

受案登记表

6

1


5

高农移字[2025]第04号

涉林违法线索移送函

7

1


6

禄高林停通字[2025]013第009号

停止使用林地通知书

8

1


7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9

1


8


询问笔录(当事人)

10-12

1


9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1


10


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14

1


11


询问笔录(证人)

15-17

1


12


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18

1


13


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19-20

2


14


勘验、检查笔录

21-22

1


15


勘验、检查照片

23-26

3


16


辨认照片

27-28

2


17


违法后卫星影像图

29

1


18


违法前卫星影像图

30

1


19


违法小班示意图

31

1


20

禄高林草委[2025]013005号

鉴定委托书

32-33

2


21


鉴定人员职称复印件

34

2


22

禄高林草鉴字[2025]第013005号

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

35-40

1


23

禄高林草鉴告(2025)013005号

鉴定意见告知书

41

1


24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2-43

1


25

禄高林草重罚审[2025]013005号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44-45

1


26

禄高林草罚权告[2025]第013005号

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

46-47

1


27

禄高林草罚批[2025]013005号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48

1


28

禄高林罚责通[2025]013005号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49

1


29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50

1


30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承诺书

51

1


31


处罚决定公示情况

52

1


32


缴纳罚款票据复印件

53-54

2


33


植被恢复费用标准、依据

55

1


34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验收纪要

56

1


35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照片

57-59

3


36

禄高林草结[2025]013005号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60

1


37


行政执法赋权材料

61-62

1



卷内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

1.卷内文书的情况说明(含缺损、修改、补充、部分灭失等情况)。

2.音像记录介质备存情况。









立 卷 人:

检 查 人:

立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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