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农(兽药)罚〔2026〕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禄丰市广通赵某某兽药经营部(负责人:赵某某)。
案由:禄丰市广通赵某某兽药经营部经营劣兽药案
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序号59)裁量阶次2(从轻处罚)、裁量情节(2)、裁量标准(2)自由裁量规定。
处罚机关名称:禄丰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结果:1、没收销毁库存劣兽药(3个品种)。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大写:壹佰壹拾元整)。3、罚款1290元【大写:壹仟贰佰玖拾元整(货值430元×3倍)】。罚没款合计1400元(大写:壹仟肆佰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