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勤 执法罚决字[2026]第01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某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2年扩修进云南铁峰科技有限公司厂区的道路和新建岗亭(2026年1月6日查验林地时发现),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测算量鉴定,毁坏林地林木面积2196平方米,2026年1月7日经勤丰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地勘查、当事人杨某现场指认以及护林员李某某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清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①当事人询问笔录;②现场照片;③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④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026年1月20日以前异地造林2196㎡);
3.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196㎡×10元/㎡×1倍=21960元(贰万壹仟玖佰陆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勤丰支行(账号:2430280104000267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