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勤 执法罚决字[2026]第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严某某
你(你单位)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调查。2025年7月10日勤丰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到马官营小组大水溏检查林地时发现:在大水溏陈家坟有挖机正在挖山,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制止开挖林地的行为,经询问是马官营社区马官营村小组严某某私自开挖,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周某某同时在场情况下,经现场查验、使用GPS面积测量取证,证实严某某私挖林地面积为590平方米,地类是乔木林地,原植被是云南松,黑荆树,当事人毁坏林地林木的违法事实清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①当事人询问笔录;②现场照片;③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④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等。2026年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þ你(你单位)放弃陈术申辩/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是初犯,对当事人有(þ从轻þ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2026年4月2日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以590㎡×10元/㎡×1倍=5900元(伍仟玖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勤丰支行(账号:2430280104000267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