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勤 执法罚决字[2026]第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王某某
你(你单位)滥伐林木的行为,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2025年3月在勤丰镇羊街山心未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私自采伐林地上的林木。2025年11月,第一批林草湿图斑监测发现图斑号441。2026年2月25日,经勤丰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地勘查、测量;当事人王某某现场指认以及护林员鲁某某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确凿。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①当事人询问笔录;②现场照片;③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④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年2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þ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2026年8月30日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以11m³×150元/m³(山场价)×3倍=4950元(肆仟玖佰伍拾元整)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是初犯,对当事人有(þ从轻þ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勤丰支行(账号:2430280104000267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