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财教〔2018〕128号
禄丰县财政局 禄丰县教育局关于下达2018年秋季学期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学校:
根据《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教育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的通知》(楚财教〔2018〕260号)文件通知,经研究,现从中央、省、州分配下达我县的第二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中,一次性下达各学校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13.94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1.16万元、省级配套资金1.95万元、州级配套资金0.83万元,专项用于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请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二、补助标准
按照现行各普通高中学校收费标准,禄丰一中500元/生·学期,禄丰三中和广通中学400元/生·学期。
三、补助方式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中央、省、州按年度分批下达,并根据各学校实际免学杂费情况据实清算。我县具体根据中央、省、州补助资金下达情况,结合各学校上报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人数及各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分学期分配下达。请各学校按学期组织核实认定、兑现落实。
四、工作要求
1、原则上符合资助政策范围的学生,一律不再收取学杂费,但必须办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兑现签领手续。对于因新识别纳入建档立卡管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已经收取的学杂费,必须在办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兑现签领手续后,将补助资金直接通过银行储蓄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得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扣学生其他应缴交的费用。
2、各学校要认真加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学习、宣传、贯彻、解释工作,确保教育精准扶贫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3、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的协调、对接工作,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不重不漏、政策落实及时到位、基本信息准确无误、主动接受各界监督,各项工作程序规范有序、痕迹档案资料齐全完备。
4、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五、特别提示
1、本次下达的补助资金,仅为根据各学校春季学期实际在册且符合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测算,并对上一学期形成的资金超支进行清算后核拨的春季学期补助资金。秋季学期的补助资金,将待中央、省、州补助资金到位后,再结合各学校的实际在册资助人数予以核拨。
2、各学校在实际兑现落实过程中,若因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审核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变动,据实发放形成的资金超支和资金结余,一律采取滚存继续使用的管理办法,由省、州、县据实组织清算,再予以办理追加、抵拨事宜。
六、支出科目
本次下达的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支出功能分类款列2018年“2050204·高中教育”预算支出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款列2018年“50902·助学金”预算支出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款列2018年“30308·助学金”预算支出科目。
附件: 禄丰县2018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表。
禄丰县财政局 禄丰县教育局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