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第六期)

日期:2023年11月27日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现将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省级抽检发现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8月8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禄丰市金山镇赖忠琼豆制品摊”销售的黄豆芽菜进行监督抽检。所检的抽样单编号为SBJ2353233130075的黄豆芽,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于2023年9月6日出具了编号为NO:A223027977142001C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 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8月8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禄丰县金山镇学成蔬菜摊”经营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所检的抽样单编号为SBJ2353233130078的芹菜,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于2023年9月6日出具了编号为NO:A2230279767142004C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腈菌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经营单位签收。经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禄丰市金山镇赖忠琼豆制品摊”销售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黄豆芽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禄丰县金山镇学成蔬菜摊”经营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芹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上一条: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县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第八期)
下一条: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县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第七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