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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县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第八期)

日期:2023年12月0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县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第八期)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现将禄丰市市场监管局在本级抽检发现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8月31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禄丰县高峰乡好乐多超市”销售的壹斤多三两酒(商标崃跃+图形商标,规格型号650mL/瓶,52%vol)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所抽检的壹斤多三两酒,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于2023年9月26日出具了编号为NO:YCCJ2315623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18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禄丰县中村乡万佳超市”销售的椒麻鸡翅、糊辣鸡翅、五香鸡翅三种食品(规格型号320克/袋,商标为荃兴记,生产日期2023-08-28,标称生产者名称重庆麓小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所检的抽检的三种鸡翅,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于2023年10月25日出具的编号为NO:YCCJ2317770、NO:YCCJ2317771、NO:YCCJ2317772的三份《检验报告》,经检测鸡翅中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送达经营单位签收。经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禄丰县高峰乡好乐多超市”销售抽检不合格壹斤多三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禄丰县中村乡万佳超市”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鸡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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