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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县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第七期)

日期:2023年11月23日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现将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级抽检发现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9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禄丰县妥安乡小翠籽种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山药)和禄丰县妥安李云美水产品供应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泥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所检的抽样单编号为XBJ23532331721910167的山药和XBJ23532331721910187泥鳅,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于2023年9月22日出具了编号为NO:YCCJ2315068和YCCJ2315088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山药中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泥鳅中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送达经营单位签收。经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禄丰县妥安乡小翠籽种店销售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禄丰县妥安李云美水产品供应点销售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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