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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茄子、玉米粉)

日期:2026年09月2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县级食品抽检(2026年云南楚雄禄丰地抽食品抽检计划)在我市抽检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日,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禄丰县土官镇老陈蔬菜摊经营的茄子进行监督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于2026年6月29日出具编号为№: YCCJ2607126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6月4日,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禄丰市好乐旺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玉米粉(粮食加工品)进行监督抽检,于2026年6月30日出具编号为№: YCCJ2607485 的《检验报告》经检测,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禄丰市好乐旺百货超市,于7月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禄丰县土官镇老陈蔬菜摊。

经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禄丰市好乐旺百货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禄丰市好乐旺百货超市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禄丰县土官镇老陈蔬菜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禄丰县土官镇老陈蔬菜摊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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