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马铃薯、山药)

日期:2025年11月1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现将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2025年云南楚雄禄丰省转移食用农产品“周周检”抽检计划)在我市抽检发现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1日,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分别对禄丰县中村乡彦玲水果外摊经营的马铃薯(抽样单编号XBJ25532302721910006)、禄丰县中村乡春云蔬菜外摊经营的马铃薯(抽样单编号XBJ25532302721910001)、禄丰县中村乡荣丽蔬菜摊经营的山药(抽样单编号XBJ25532302721910017)进行监督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8月15日出具编号为№:YCCJ2513981(中村乡彦玲水果外摊)、№: YCCJ2513976(春云蔬菜外摊经营的马铃薯)和№: YCCJ2513992(山药)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春云蔬菜外摊和中村乡彦玲水果外摊所经营马铃薯的毒死蜱、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均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上述经营企业。经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上述经营企业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分别责令禄丰县中村乡彦玲水果外摊、禄丰县中村乡春云蔬菜外摊、禄丰县中村乡荣丽蔬菜摊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上一条: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山药)

下一条: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卷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