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城乡居民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审核确认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未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工程机械的。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4)家庭最多有2套住房。
(5)无注册登记公司、企业,或有注册信息但实际经营年经营净利润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含)的。
二、认定条件
(一)家庭户籍状况
1、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楚雄市户籍人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以由本家庭中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云南省不同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二)家庭收入
1、工资性收入
2、经营净收入
3、财产净收入
4、转移净收入
(三)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三、申请低保的程序和方式
1、申请程序:家庭或个人申请(乡村主动发现)→市级受理(出具核对报告)→乡镇村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状况→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审核确认→县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发放资金公示名单
2、申请方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平台(政府救助平台和一部手机办事通)提出申请。
四、不计入家庭收入和可以扣减的刚性支出情况
(一)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
4、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可扣减的刚性支出:
在核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每人每项最高扣减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具体为以下4项: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
2、患大病、重病,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
3、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教育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时,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五、单人户申请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病种(楚卫通〔2020〕37号)。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病种(楚医保〔2020〕49号)。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六、不得纳入低保的情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
(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3)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城镇购买居住用商品房,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套(含)以上居住用商品房,或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
(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年经营净利润达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以上的;
(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七、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700元/月.人,实行补差发放。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5343元/年.人,其中A档:446元/人.月;B档:275元/人.月;C档:20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