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或者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
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视为无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因病因残和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及以下)就读等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本细则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本细则所称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以及其他财产。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连续超过6个月卧床不起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申请程序和申请方式
1、申请程序:个人申请(乡村主动发现)→市级受理(出具核对报告)→乡镇村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状况→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审核确认→县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发放资金公示名单
2、申请方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楚雄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详见附件),或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网络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或者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三、不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情形
(一)申请人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应急之用货币财产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船舶的;
(三)申请人拥有、租赁的居住用房合计超过2套(含2套)的或者申请人拥有可用于出租、出售的非居住用房的。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审核确认同意纳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对上述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六、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七、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10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
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
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
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
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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