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禄勤林草罚决字【2024】第0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王某某
案由:2024年4月王某某擅自在禄丰市勤丰镇马官营村委会勤丰营砖厂背后(四方田林地上)堆土,疑似有毁坏林地林木的情况,建议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森林植被恢复征收标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王某某处人民币34790元(大写:叁万肆仟柒佰玖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勤丰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4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勤林草罚决字【2024】第00403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郭某某
案由:2024年2月郭某某擅自在禄丰市勤丰镇羊街村委会石化园区代家冲隧道反背山取土,疑似有毁坏林地林木的情况,建议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森林植被恢复征收标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郭某某处人民币24920元(大写:贰万肆仟玖佰贰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勤丰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4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勤林草罚决字【2024】第0040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王某某
案由:2024年2月王某某擅自在禄丰市勤丰镇羊街村委会石化园区代家冲隧道反背鑫盛能源公司前取土,疑似有毁坏林地林木的情况,建议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森林植被恢复征收标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王某某处人民币25430元(大写:贰万伍仟肆佰叁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禄丰市勤丰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