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税。
三、享受条件
(一)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四)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六)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