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方面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政策享受主体: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二、政策享受内容: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享受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四、政策享受条件: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
(二)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六、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一)主营业务属于《目录》中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七、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八、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