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凡是在禄丰市行政区域内提出办理婚姻登记的申请。
二、办理条件:
结婚登记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必须至少有一方的常住户口为云南省辖区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九)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温馨提示:离异再婚者必须提交《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含生效证明);丧偶再婚者必须提交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离婚登记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必须至少有一方的常住户口为云南省辖区范围);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八)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补领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必须至少有一方的常住户口为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辖区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五)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温馨提示: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的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的结婚年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之日。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四、办理程序
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五、受理地点
禄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禄丰市金山镇世纪大街54号)。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8:00。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通过审核提交的纸质材料与原件一致,合法有效并且齐全的,当场受理;
法定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当时办结; 实现方式:现场办理、现场领取。
八、审批流程
直接受理。
九、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禄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禄丰市金山镇世纪大街54号)。 2、电话咨询。咨询电话 0878—4122091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答复。
(三)获取办理结果
1.审批结果:颁发《结婚证》或《离婚证》。
2.送达方式: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