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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村乡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预防草乌、附子及白酒中毒食品安全预警公告

日期:2023年11月09日   作者:中村乡党政办公室   来源:中村乡    点击:[]

进入秋冬时节,部分群众误认为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有“进补”功效,存在较高风险隐患。天气转凉,农村自办宴席增多,散装白酒、自制泡酒及误饮醇基燃料中毒等事件风险增大。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村乡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就谨防草乌、附子(片)及白酒中毒发布预警公告:

一、预防草乌、附子(片)中毒注意事项

(一)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食用以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他食品)。邀约他人煮食毒性中药材须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三)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四)严禁各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六)市场监管所要深入开展毒性中药材中毒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各类餐馆、单位食堂使用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加工食品违法行为;乡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提前做好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对病情严重、本级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条件的要及时动员病人转院治疗。

(七)各村委会、站所、企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微信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误食以草乌、附子(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妥善保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

二、预防散装白酒、自制泡酒及误饮醇基燃料中毒注意事项

(一)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白酒,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预包装酒品,查看标签内容是否齐全,并索取票据。

(二)不要购买无产品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的散装白酒。不要盲目自制、饮用药酒,不泡制、不饮用非食用物质泡酒,不喝无标签标识、浸泡药材成分不清等来历不明的药酒。家庭自酿白酒严禁对外出售。

(三)白酒生产经营者要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遵守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过程控制、检验检测和自查自纠等制度。

(四)白酒生产经营者严禁购买、贮存和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醇基燃料是以醇类物质为主体配置的燃料,其工业甲醇毒性较强,误饮后,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损坏大。使用醇基燃料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使用环节管理,严禁随意存放,并进行明显标识,指定专人管理,专间存放,严禁同白酒混合存放,严防误将醇基燃料当白酒饮用。

(五)严格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严禁在集体聚餐中提供家庭自酿酒或散装储藏酒。

(六)各种外用药酒要妥善保管、标明用途,避免误饮可能含有危害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外用药酒。

(七)积极倡导健康饮酒、文明饮酒风气。饮酒后如果出现呕吐、头晕、嘴巴或身体发麻等症状要及时就医治疗。来不及就医的,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等方式,尽快排除体内尚未被吸收的毒素后及时就医,同时要保留好样品或呕吐物供专业人员救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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