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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日期:2024年03月19日   作者:王文荣   来源:审计局    点击:[]

一、基本情况

(一)事项名称: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二)实施机构:禄丰市审计局

(三)案件来源:年初批复审计项目计划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五)《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经责审计配套制度

(八)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九)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1.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2.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3.预算、计划和合同;4.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5.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6.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7.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8.其他标准。

三、审计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以及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0.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11.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2.对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的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13.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4.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机关、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四、审计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云南省审计机关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禄丰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1.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4.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享有权利: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国家赔偿权。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陈述申辩,申请进行听证;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六、联系互动

(一)投诉举报

1.地址:禄丰市金山镇侏罗纪大街易家村旁

2.邮编:651299

3.电话:0878—4221126

(二)受理条件

属于禄丰市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的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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