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申请。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分设村民小组的,村民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报送乡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乡人民政府审批。乡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联审,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未通过联审的,乡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联审的,按照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2种情形进行办理。
1.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20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2.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报市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市级人民政府收到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15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乡人民政府。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人民政府5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未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人民政府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乡人民政府验收。房屋竣工后,村民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申请。乡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对符合要求的,自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通过验收的,可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乡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台账,及时归档保存有关审批资料,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市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附件:1.农村宅基地建房办理流程图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