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禄丰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核发本辖区内除省州局许可权限外的其余24个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证,具体食品类别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盐除外),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五、受理地点
窗口受理: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地 点:禄丰市金山镇世纪大街
六、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
序号 |
项 目 |
备 注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正确填写 |
2 |
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承诺(保证)声明 |
原件 |
3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复印件 |
复印件 |
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5 |
食品安全总监备案表(质量授权人制度实施后)(委托证明) |
复印件 |
6 |
检验人员资质证书 |
复印件 |
7 |
委托代办的,需提供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8 |
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正确填写 |
9 |
企业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
正确填写 |
10 |
企业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正确填写 |
11 |
企业工艺设备布局图 |
正确填写 |
12 |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 |
正确填写 |
13 |
土地证或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五年以上) |
复印件 |
14 |
当年度生产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 |
复印件 |
15 |
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
复印件 |
16 |
委托检验协议(协议期5年以上) |
复印件 |
17 |
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产业政策相关产品或生产线) |
复印件 |
18 |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复印件 |
19 |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
复印件 |
20 |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复印件 |
21 |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复印件 |
22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23 |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
复印件 |
24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
复印件 |
25 |
属于特殊食品的,还应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注册和备案文件 |
原件、有效 |
26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延续换证、变更) |
原件 |
27 |
其他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辐照协议等) |
复印件 |
备注 |
企业、审查组长、检验机构登录网址:“http://222.221.246.2:223/xndt/”;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人员登录网“http://222.221.246.2:223/xzsp/ ” |
七、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审批不收取费用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网络提交。网址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
2.提交时间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许可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三)材料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包括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等。
(四)现场核查
受理后,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委派现场核查组,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五)审批发证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4141981。
3.网络咨询。http://amr.yn.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给予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一般性问题将在3个工作回复,特殊性问题将在10个工作日回复,重大问题将在15个工作日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登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址http://amr.yn.gov.cn/),通过登录提交申请资料注册的账户进行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证件有效期5年。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电话投诉:0878-4141981。
网上投诉:http://amr.yn.gov.cn/
信函投诉: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监察股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向禄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格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http://amr.yn.gov.cn/——网上办事——业务办理——我要准营准办——办事指南——在线预览(点击下载)
十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主体(以下统称:企业)。
(二)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先登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址http://amr.yn.gov.cn/),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上传相关材料,根据所申请的食品类别选择向对应许可权限的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三)同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个食品类别,其生产许可需要不同级别许可机关实施的,企业应向许可权限级别最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由许可权限级别最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附件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图(流程图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