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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材料

日期:2022年10月26日   作者:   来源:教育局办公室    点击:[]

受理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在活动站点举办违法活动被吊销证照的,自证照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举办违反规定活动站点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新办

增项

到期复查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1

申请书,载明申请的事项和基本情况

原件

1

2

行政审批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

原件

1

4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原件

1

5

活动站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6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注】除制式表格和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外,以上材料均按A4规格纸张打印,并按照以上顺序排列、左侧装订;所有复印件应当全尺寸复印,确保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申请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新办

增项

到期复查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1

申请书,载明申请的事项和基本情况

原件

1

2

行政审批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

原件

1

4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原件

1

5

活动站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6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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