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云南省经营游泳项目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经营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验资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有设施器材合格证明的需一并提供)(收原件,合格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5. 经营场所委托、转包或承包合同书或协议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6.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平面图需要表明救生观察台、救护区位置(申请单位签章,收原件);
7.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水质管理员等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8. 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其法人主体需与游泳场所申请单位的法人主体保持一致)(核原件,收复印件)
9.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安全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场所投保责任险等)(需申请单位盖章,收原件);
10. 经营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注】除制式表格和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外,以上材料均按A4规格纸张打印,并按照以上顺序排列、左侧装订;所有复印件应当全尺寸复印,确保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申请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