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新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三楼16号窗口;0878-4122611;http://www.ynlf.gov.cn/(禄丰市人民政府网);咨询部门名称: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股;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龙城路17号;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xjsjbgs@163.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禄丰市星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一楼监督咨询窗口;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48;市住建局0878-4142977;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省政务服务网);收件人:禄丰市纪委、监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龙城路17号;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1667602265@qq.com;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新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6号窗口;交通方式:可乘2路、3路、7路公交车到达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附件1保留事项第34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项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四级 |
受理条件 |
1.提交的资料齐全。 2.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符合《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行政许可材料统一在现场接收。接受地址:项目属地人防办窗口。 |
受理 |
2 |
1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形式、材料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3 |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材料目录及条件的,予以受理。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2 |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由各(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出具体实施。 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按实际需要),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决定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项目属地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处负责拟稿并印制行政批复,印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发证。 对于申报当时申请邮寄的,由发证窗口交由EMS按约定进行邮政寄送。 |
收费信息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