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新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三楼16号窗口;0878-4122611;http://www.ynlf.gov.cn/(禄丰市人民政府网);咨询部门名称:禄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龙城路17号;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xjsjbgs@163.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禄丰市星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一楼监督咨询窗口;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48;市住建局0878-4142977;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收件人:禄丰市纪委、监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龙城路17号;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1667602265@qq.com;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新宿大街与世纪大街交叉口禄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6号窗口;交通方式:可乘2路、3路、7路公交车到达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三、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四级 |
受理条件 |
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 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 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 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 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 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 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并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问题,申请人当场更正。 |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受理。 |
受理 |
2 |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政策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建设单位发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结论为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向建设单位发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结论为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结论为不予受理)告知。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2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实行多图联审的三个工作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1 |
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结论为合格),意见书长期有效。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结论为不合格)。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申请人到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窗口直接领取许可结果。 |
收费信息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