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是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32号)城市管理执法大队4楼403室;0878-4126299;http://www.ynlf.gov.cn/(禄丰市人民政府网);咨询部门名称: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32号;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scgjzfdd@163.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32号)四楼法规股办公室;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89;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878-4127268;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收件人:禄丰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世纪大街与金源街交叉口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xcgj@163.com;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32号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4楼403室;交通方式:禄丰市城区内可乘坐1路、2路、3路7、路9路、10路车路公交车到恐龙池站下车 |
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7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办理用户等级 |
四级 |
受理条件 |
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3.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示例下载 |
1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表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样表下载 |
2 |
工程施工许可证 |
原件: 1份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3 |
与临时堆放、搭建等有关的图纸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4 |
与毗邻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协议书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5 |
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的协议书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6 |
恢复原状承诺书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空表下载样表下载 |
7 |
占用期间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在窗口或网上申请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出具编号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经办人应发出编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编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对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符合审查结论报告;对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不符合审查结论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改正内容。并将审查报告书面告知申请人。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通过窗口受理的,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发送编号的《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网应自动生成《受理决定书》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网应自动生成《不予受理决定书》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
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收费信息
序号 |
1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项目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收费标准 |
按《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云价房发248号和《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要求执行。 |
收费依据 |
1.《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云价房发248号)。 2.《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
是否允许减免 |
|
允许减免依据 |
无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