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32号)城市管理执法大队4楼403室;0878-4127268;禄丰市人民政府网;咨询部门名称: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32号;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scgjzfdd@163.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32号)四楼法规股办公室;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监察委0878-4121003;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19289;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878-4127268;云南政务服务网;收件人:禄丰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世纪大街与金源街交叉口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651299;电子邮箱:lfxcgj@163.com;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金山镇金山南路32号禄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4楼403室;交通方式:禄丰市城区内可乘坐1路、2路、3路7、路9路、10路车路公交车到恐龙池站下车 |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办理用户等级 |
四级 |
受理条件 |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请。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具体管理单位收到接收。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及时办理。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对予以许可的申请人颁发《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人下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及时办理。 |
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查看 |
收费信息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