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同振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执行标准变更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征求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及专家技术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赋权委托协议》的规定,同意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在满足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入河排污口COD、氨氮排放浓度由原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的30mg/L、1.5mg/L分别调整为50mg/L、5mg/L,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一致,有关决定详见附件。
附件: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表
云南禄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
附件
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表
一、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
入河排污口类型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工业排污口 |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JA-532302-0002-GY-B |
设置类型 | 新设(重新核发) |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申请单位名称:禄丰同振投资有限公司 |
详细地址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河口村委会西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31MA6NMBQX4C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寸昊立 联系电话:18608781996 |
三、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责任主体名称:禄丰同振投资有限公司 |
详细地址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河口村委会西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31MA6NMBQX4C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寸昊立 联系电话:18608781996 |
行业类别 | 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
排放标准 | 氟化物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COD、NH3-N及其余指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91532331MA6NMBQX4C001V |
厂界污水排放口坐标 | 102°2′7.92″E 25°8′21.17″N |
是否位于产业园区 | 否 |
是否位于化工园区 | 否 |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云南禄丰产业园区金山区块规划用地面积9.01平方公里,分为新材料产业片、循环产业片,其中金山区块(新材料产业片)规划用地面积7.93平方公里,主导产业为新材料,辅助产业为冶金(钒钛钢铁)、炼焦(钒钛钢铁配套)、建材、现代物流。 楚雄州禄丰绿色水电硅材一体化园区污水处理厂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河口村委会西侧,近期排水规模为25000m3/d,废水接纳范围主要为云南禄丰产业园区金山片区新材料产业片硅产业园废水、禄丰县永兴纸业有限公司二期项目生产废水、禄丰市污水处理厂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等。 |
四、排污口设置基本信息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河口村委会 |
排入水体名称:星宿江 |
排污口与排入水体关系:右岸 |
污水去向:星宿江 |
所在流域:红河流域 |
经度:102°2′2.67″E 纬度:25°8′35.13″N |
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 入河方式 | 管道 |
是否共用 | 否 |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DN900 |
是否属于规模以上排污口 | 是 |
五、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6月至9月) |
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COD | 50 | 912.5 | 455.6 | 25000 | 1.24 |
NH3-N | 5 | 45.56 | 0.124 |
TN | 15 | 136.875 | 0.374 |
TP | 0.5 | 4.5625 | 0.0125 |
(其他重点污染物)氟化物 | 1 | 9.125 | 0.025 |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号、排放标准、责任主体、监管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应以标识牌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 禄丰同振投资有限公司 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 (一)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运行管理措施 (1)专业培训: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和考核,特别是对主要操作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的培训,熟悉各环节操作流程。 (2)常规化验分析:根据水质变化情况及时改变运行状况,实现最佳运行条件,使污水处理稳定达标。 (3)自动控制系统:引进自动控制系统,加强自动化仪器仪表的维护管理,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的重要手段。 (4)制度上墙:制定以“厂长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责权利清晰的管理体系,下设完整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措施。 (5)管网维护管理:日常定期进行管网巡查,一旦发现管道淤堵或跑冒滴漏,立即上报并及时安排维护或更换。 2.进水水质控制 为了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和处理后的尾水稳定达标排放,特制定进水污染源的源头控制及管理制度。进水要求如下: (1)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必须预处理达到接管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管网。污水进口安装1套在线监测装置,对污水pH、COD、氨氮、总磷、SS等浓度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装置与污水处理厂监控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网络连通,一旦发现进水水质达不到接管要求,立即停止接收废水,由单位领导电话告知各企业做好储存废水的准备,最大化控制污染源。 (2)污水处理厂与污水排放企业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一旦企业发生事故,要求企业在第一时间向污水处理厂报告事故的类型,估计事故源强,并关闭出水阀,停止将水送入本污水处理厂。若出现企业突发情况,无法及时拦截废水进入,则利用事故应急池暂时贮存。 (3)污水管网定期清淤,以确保排水通畅。 3.在线监测系统 在出水口安装1套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配套视频监控系统,将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网络,使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处在环保部门实时监管范围内。 4.管线、电路切换自控系统 在主要水工建筑物上配有相应的设备(如回流泵、回流管道、阀门及仪表等),一旦发生故障或废水处理不达标情况,立即切换回流系统使不达标废水在厂内循环,不排放;在全厂供电系统采用双电源,确保电力机械故障不会造成污水处理故障。 5.易损物资储备 项目关键设备采取一备一用,易损部件常备备用件,在出现事故时能及时更换。 (二)应急响应措施 当发生下述事故情形时,应急响应措施分别为: 1.进水水质超过设计进水水质要求时 设置进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当检测到进水水质超出设计进水水质要求时,监测系统报警并自动将进水管路从调节池切换至进入事故应急池,安排工作人员排查各企业进水水质,通知事故排水企业关闭该企业排水阀。待事故排查后再把事故应急池中废水分批抽至调节池进行处理,再进入后续处理设施处理。 2.设备故障导致超标排放时 在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若设备出现故障导致监测系统检测到外排水超标时,监测系统报警并自动将消毒出水池出水通过管路切换至事故应急池暂存,待事故排查后再把事故应急池中废水分批抽至调节池进行处理,再进入后续处理设施处理。 3.停电使废水处理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设置双电源系统,避免停电导致废水处理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污水处理故障长时间无法修复时 (1)停止接收污水:由单位领导电话告知各企业做好储存废水的准备,最大化控制污染源; (2)关闭排水阀门:将污水处理站提升泵房的出水管旁路阀门开启,将进水直接输送至有余量的池体,杜绝废水中污染物排出厂外,进入纳污水体对其水质造成冲击。 |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一)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进出口均配备在线监控系统,如发现水质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可以及时调整,使设备处于最佳工况。 (二)淹没于水中的设备、部件所用材料均采用耐腐蚀材料。 (三)厂区内建设事故应急池,若出现企业突发情况,无法及时拦截废水进入,则利用事故应急池暂时贮存;另外,当事故状态下废水无法处理时,通过排水切换设施,及时用应急泵将污水送往事故应急池暂时贮存,再逐步采用限流排放送往处理系统处理,不让污水进入外环境。 (四)废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状态下,采取如下措施: 1.停止接收污水:由单位领导电话告知各企业做好储存废水的准备,最大化控制污染源; 2.关闭排水阀门:将污水处理站提升泵房的出水管旁路阀门开启,将进水直接输送至有余量的池体,杜绝废水中污染物排出厂外,进入纳污水体对其水质造成冲击; 3.转入应急池:将不能处理的废水抽至事故应急池中暂存; 4.设备抢险组抢修:负责人联系应急指挥中心,派设备抢险组进行处理设施的抢修。日常运营中,设置两台废水处理设施的水泵,一备一用,防止水泵故障时造成的事故排放。同时,对于废水处理设施辅助设备,废水处理设施负责人要及时委托采购购买备用件,一旦发生损坏及时更换。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 |